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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⑴现场踏勘的目的是调查拟建场地及其附近分布的历史文化遗址、墓葬、人防工程等。探査前搜集的资料宜包括拟建场地地形图、建筑物和管道总平面图、基础施工图、基坑开挖图、坐标和高程基准点等。⑵墓坑探查除应查明墓坑的类型、平面分布、埋藏深度、填土的基本成分外,对面积较大、填土较深的墓坑,整体换填处理不可行时,应结合拟采用的处理方法进一步査明填土工程特性,提供填土的一般物理力学性质指标。⑶原规程中探查手段只考虑到铲探法,当遇到杂填土、碎石土、淤泥土时,探铲成孔困难,探査深度受到限制。本次修订考虑到上述不足之处,根据土质均匀性和墓坑分布情况,将探查场地分为简单场地和复杂场地两种类型,以便采用不同的探查方法和手段
探查方法:⑴铲探法具有悠久的历史,用洛阳铲探査抗具有操作方便、鉴别土样直观的特点,对简单场地利用铲探法即可达到探查目的,因此,修订后仍然把铲探法作为探查墓坑的基本方法。铲探法鉴别地层应由经过培训的钻探技术人员完成。⑵根据以往铲探法钻探经验,如场地分布有防空洞、大量杂填土、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时,铲探法成孔困难,很难达到规定的探查深度,因此,本次规程修订提出,对复杂场地可采用小口径螺旋钻、工程钻机钴探,必要时辅以工程物探法。工程物探法是利用相适应的仪器测量、接收工作区域的各种地质物理现象信息,应用有效的处理方法从中提取出需要的信息,并根据地质体和围岩的物性差异,结合地质条件进行分析,做出地质解释,推测地下赋存的墓坑位置、大小、范围和形状等。可以用来探查墓坑的工程物探法有电法勘探、磁法勘探、地震劫探、重力勘探和放射性勘探等。⑶对大面积填土坑、淤泥土层或不均匀土层,全部换填不经济时,可采用其他地基处理方法。必要时,应进一步查明填土的工程性质,可采取土样测定其含水量、孔隙比、重度、液性指数、压缩系数等指标,也可进行静力触探试验、标准贯入试验、载荷试验等原位测试。当本规程不能满足探查要求时,应进行施工阶段的岩土工程补充勘察,并符合相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要求。
探查范围及探孔布置:⑴ 本次修订取消了原规程按建筑物类别确定探查范围。原规程划分的建筑物类别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不相适应。另外,高层建筑、重要建筑多采用深基础,其基础和上部结构的刚度相对较大,自身调节不均匀变形能力优于多层建筑,即使高层建筑基础下有墓坑,引起的破坏后果不一定比多层建筑严重。因此,本次修订确定探查范围时,主要考虑基础形式、基础埋深、应力扩散、受力层深度等因素,与建筑物类别无关。
基底压力扩散角内主要受力层有墓坑时,墓坑坍塌或沉陷可能引起基础不均匀变形,室内地面塌陷,因此,探查范围应包括建筑物外墙基础外放线以内的整个建筑场地。⑵ 管道渗漏引起地基土湿陷变形,尤其在黄土地区,后果比较严重,墓坑存在时,常常发生地面塌陷。本次修订在重要管道中增加了400mm及400m以上的排水管道、600mm及600mm的雨水管道,主要参限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左右的住区通常采用的排水和雨水管道直径。⑶铲探法布孔形式仍然采用原规程的布孔原则,每个1m边长正方形中心加一孔,避免漏掉直径较小的井眼和洞穴。考虑到管道荷载小,有一定的跨越能力,探孔间距略大。⑷对杂填土士、建筑垃圾和淤泥质土,铲探法成孔困难,可采用小口径据旋钻、工程钻机钻探、如技探法布孔间距,结探工作量太大,不仅影响工程进度,也没必要,考虑到这类问题主要是査明分布范围和深度,边界附近地层深度变化较大,钻孔间距不宣大于5m,其它部位钻孔间距不宜大于10m。⑸工程物探剖面线垂直于墓坑走向便于根据物性反射信号差异查找异常地质体。为了査明墓坑分布和走向,要求每个场地物探部面线不宜少于3条。 ⑹本次修订取消了原规程中的“浅探”和“深探”分类,把探孔分为控制性探孔和一般性探孔两类。因为,“浅探、深探”以深和浅区别,“浅探”探孔遇墓坑时必须钻透基坑。其深度可能大于深探孔12m。故“浅探”探孔深度不一定比深探浅,把探孔分为控制性探孔和一般性探孔消除了上述不足。⑺一般性探孔均应进入天然原始土层不小于1m,可以査明场地可以查明场地内有无墓坑出露。如个别探孔发现墓坑,附近需要增加探孔,追踪探查即可查明墓坑分布范和深度。为防止场地外墓坑从下部延伸到基础影响范围内,要求各类建筑物探查范围最外西排探孔为控制性探孔。 ⑻原规程主要适用于黄土场地,深探孔深度最大为12m,根据多年工程经验,黄土场地探査深度12m基本能够査明有无墓坑。因此,规程修订后对黄土场区控制性探孔深度仍按12m。考虑到非黄土场地墓坑相对少且埋藏相对浅的特点,非黄土场地控制性探孔深度按8m。当钴探深度内有冲积砂石类士时,探至砂石类土顶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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